药典收载的灭菌方法有湿热灭菌、干热灭菌、辐射灭菌、除菌过滤等,液体产品以最终灭菌方式采用湿热灭菌则是理想的方法。
美国《药品生产验证指南》中提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观点,这就是说,去验证一个不合理的系统是没有意义的。验证的试验是有限的,不应当将有限试验数据拼凑成所谓的“验证报告”,为一个设计不合理的系统或方法辩护,从而给产品和患者带来风险。这一风险管理的理念,在欧盟的灭菌方法决策树及注释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。
在灭菌方式的选择上,欧盟在药品研发指南注释附录(CPMP/QWP/155/96)阐述的基本原则值得借鉴(参见图3)。
考虑到产品的热稳定性和受热降解等实际情况,尽管不期望会有很多产品能够采用121℃ 15分钟的灭菌程序,但它的基本原则对液体产品灭菌方式的选择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。
图3:欧盟液体产品灭菌决策树
除特殊情况外,对液体产品而言,灭菌程序是121℃ 12分钟的程序(过度杀灭程序),当产品的处方热稳定无法采用这一程序时,则可采用F0≥8分钟的程序。应当指出,过度杀灭法以杀灭微生物作为实现产品无菌的手段,对整个工艺的控制要求较低;而F0≥8的残存概率法的工艺,将防止产品被耐热菌污染放在首位,而不是依赖最终灭菌去消除微生物污染,因此,整个生产流程的工艺控制要求比较严格。
在产品不能采用以上二种程序而不得不采用其他手段时,可参照以上决策树的程序,往下采用最终灭菌方式的替代方法,此时,应采用一切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灭菌前的生物负荷,按我国现行条件来说,即是采用无菌制造工艺,即便如此,应当理解,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将大为降低。欧盟无菌药品附录第82款提到:就最终灭菌的产品而言,仅采用除菌过滤是不充分的。现行的灭菌法中,蒸汽灭菌应是首选的灭菌法。如果药品不能最终灭菌,可用一孔径为0.22um或更小的除菌过滤器…将药液过滤…,但不能将病毒或支原体全部滤除。应考虑采用某种程度的热力灭菌来弥补除菌过滤的不足。因此,一些实行流通蒸汽灭菌法的小容量注射剂,应参考无菌制造工艺的控制条件,并以流通蒸汽来弥补除菌过滤的不足,提高无菌保证的水平。
本指南认为,包装材料热稳定差不得成为采用无菌制造工艺的唯一理由。生产企业应当将选择适用于某个特定处方的最佳灭菌方法放在首位,然后再考虑选择相应的包装材料。举例来说,某类产品,只要有适当的充氮保护措施,产品完全可在121℃灭菌,达到F0大于12的结果,那么,就没有理由因软袋包装不耐热,而以除菌过滤和流通蒸汽灭菌法取而代之。
当然,也有因容器类型、给药途径和病人对产品的可接受性而选择某一特定类型的容器(如某些眼科用药),而该容器无法经受最终热力灭菌工艺,这种情况通常是可以接受的。在这些情况下,生产企业有责任继续寻找可接受的替代容器,以便在条件成熟时,采用首选的最终灭菌法。
由于最终灭菌具有最高的无菌保证水平,因此,不得因商业原因而将本来可以采用最终灭菌F0≥8的工艺,以牺牲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为代价,改成无菌制造工艺。